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偿还责任-深圳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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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合同订立
摘要

案情:  李林于1993年12月出资9086.9元购买得公有住房一间,其建筑面积为59.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李林占有部分产权,比例为58.25%。2007年3月李林又在龙州县金龙镇民建村建一栋两层楼房,在兴建楼房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李林总共向亲戚借款人民币共计25700元。李林于2008年4月20日不幸病故。李林生前与前妻生育有三个子女,离婚后于1998年又与龙州镇的黄娜再婚,因继承遗产问题,黄娜于2008年11月24日将李林与前妻生育的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三个养子女丧失继承权。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以抚恤金偿还李林生前欠下的债务。同时确认夫妻共有两宗房产。其中一半为黄娜所有,余下一半为李林的遗产,以李林个人名义借贷25700元的债务应由继承遗产者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案情:

  李林于1993年12月出资9086.9元购买得公有住房一间,其建筑面积为59.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李林占有部分产权,比例为58.25%。2007年3月李林又在龙州县金龙镇民建村建一栋两层楼房,在兴建楼房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李林总共向亲戚借款人民币共计25700元。李林于2008年4月20日不幸病故。李林生前与前妻生育有三个子女,离婚后于1998年又与龙州镇的黄娜再婚,因继承遗产问题,黄娜于2008年11月24日将李林与前妻生育的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三个养子女丧失继承权。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以抚恤金偿还李林生前欠下的债务。同时确认夫妻共有两宗房产。其中一半为黄娜所有,余下一半为李林的遗产,以李林个人名义借贷25700元的债务应由继承遗产者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法庭上,黄娜认为,该债务发生于李林与黄娜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其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林的三个子女也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该债务也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理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李林所欠亲戚的债务共计25700元这一事实予以确认。李林生前所欠债务属与黄娜夫妻共同债务,黄娜有义务偿还。李林生前所欠债务,还应当由其可以获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各自所获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现三个子女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其对父亲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而李林的妻子黄娜则应在继承其夫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位于龙州县龙州镇某住房一间的部分房屋产权及龙州县金龙镇高山村李林和黄娜修建的两层楼房归原告黄娜所有;欠亲戚合计25700元的债务由黄娜偿还。

被继承人的债务概念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要求

  由于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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