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相关法律问题-深圳合同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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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违约责任
摘要

  核心内容: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文章导航:

  一、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二、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定金?

  三、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有何区别?

  四、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

五、定金的其他效力

  一、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担保法》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一下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归纳出定金有如下几点特征:

  (1 )定金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

  (2 )定金为双方的债权提供担保。其他担保一般仅担保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双务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之义务均属定金担保范围。

  (3 )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凡担保合同,均从属于主合同,故定金合同成立需以主合同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随之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主合同获得履行,定金也就失去目的。但对于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定金合同可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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