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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购房定金,满以为房屋非己莫属,没想到,开发商却将房屋另卖他人,气愤的彭女士日前投诉至当地消委,要求返还定金、赔偿精神损失、支付利息和支付往返车费。更让彭女士没料到的是,自己的诉求消委竟然不予支持。 2004年8月14日,家住南充市高坪区的彭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处认购一间套内面积为43.64平方米,单价2800元,总价122192元的门面房,认购书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20000元,待该幢房产办理预售许可证后七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彭女士按约定向开发公司支付了20000的购房定金。 开发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于2005年4月5日通知正在广州打工的彭女士回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和交付剩余房款,彭女士如约来到该公司售房处,但看了自己所认购的房屋后,彭女士对门面内的下水管道走向和墙面灰浆收缩缝感到不满意,遂要求开发公司进行整改。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和补交房款的事就不了了之。之后,开发公司又两次通知彭女士签订合同和补交房款,但彭女士始终坚持自己的意见,并且告知开发公司,如果不按要求整改就不要房。在通知无果的情况下,开发公司将彭女士认购的门面房另卖他人。 2007年4月初,彭女士从广州回来后,经打听,开发公司已将自己认购的门面房另卖他人。彭女士认为,自己已交了购房定金,开发公司就不应该将房屋另卖他人,因此找到开发公司要求退还20000元定金,支付2376元定金利息,以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支付广州至南充的3次往返车费10000元,对彭女士的要求开发公司未予同意。一气之下,彭女士投诉至高坪区消委。 经了解,彭女士所反映的下水管道走向和墙面灰浆的收缩缝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整体质量;彭女士当初在签《认购书》时,并未就门面房内的下水管道走向和墙面收缩缝与开发公司进行约定;开发公司将门面房另卖他人,是由于彭女士拒签购房合同和拒交剩余房款。 高坪消委认为,彭女士所交的购房定金是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只要开发公司未违反约定,彭女士就应该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和补交剩余房款,否则,彭女士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规定:出买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彭女士拒签购房合同和拒交剩余房款违反了与开发公司的约定,根据上述规定,所交定金应无权要求返还。开发公司将房屋另卖他人是在彭女士违反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彭女士因购房所带来的精神损失和利息、车费损失应由彭女士自负。 鉴于彭女士家的经济状况并不宽余,经消委工作人员的认真和耐心调解,开发公司最后同意退还彭女士20000元定金和支付1000元的定金利息。 在此,高坪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阅读“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对“认购书”或“购房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一定要与开发商约定清楚,以避免上述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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